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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快讯丨住建部印发《工程保函示范文本》

发布时间:2021-02-23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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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称“住建部”)印发了《工程保函示范文本》,2021年3月1日起执行,将取代原来的《工程担保合同示范文本(试行)》。关于工程保函的法律意义,应当理解的是,根据《民法典》第685条第2款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因此,发包人/承包人收到保函后,若未提出异议,应当视为保证人/开立人与发包人/承包人订立了保证合同。


本次住建部印发的示范文本为投标保函、预付款保函、支付保函、履约保函四类,每个类型区分独立保函与非独立保函两份,共计八份保函。其中投标保函、预付款保函、履约保函的担保权人/受益人为发包人,支付保函的担保权人/受益人为承包人。

需要了解的是,针对工程领域历来存在的各类保证金,国家于2016年起即开始规范、清理,从近年出台政策的基本情况及内容的关联性分析,行政机关对于工程领域保证金的态度是:应减能减均应减少、全面推行保函替代现金保证金、现金保证金不得挪用。

就此,2019年6月20日,住建部、发改委等六部委发布《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其中阐明“工程担保是转移、分担、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的重要措施,是市场信用体系的主要支撑,是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的有效手段。当前建筑市场存在着工程防风险能力不强,履约纠纷频发,工程欠款、欠薪屡禁不止等问题,亟需通过完善工程担保应用机制加以解决”、“推行工程保函替代保证金。加快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在有条件的地区推行工程担保公司保函和工程保证保险。严格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工作要求,对于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筑业企业可以保函的方式缴纳”。

各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相继出台了贯彻文件,如浙江省住建厅、发改委等11个行政部门于2020年6月1日联合发布《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改革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旨在推进传统保证金制度改革,改革的措施是:推行保函替代保证金并设定工作目标、降低各类保证金的金额及百分比。其中第一条规定“2020年6月30日后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全面推行工程保函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工程质量保证金”。

因此,本次《工程保函示范文本》出台,是对2016年以来国务院、住建部相关意见的进一步落实。相关《通知》和《意见》附后供参考。


附: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
  • 《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9〕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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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赵建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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